《雇佣条例》(第57章)下的法定产假自2020年12月11日起由10个星期延长至14个星期。 雇主须根据《雇佣条例》向合资格的雇员支付产假薪酬,而新增四个星期的产假薪酬以每名雇员 80,000 元为上限。 雇主可向政府申领发还已支付予雇员的新增产假薪酬。
1. 申请资格
申请必须符合以下条件:
- 雇主雇用与申请相关的雇员受 《雇佣条例》保障;
- 雇员符合资格根据《雇佣条例》享有 产假以及产假薪酬;
- 雇员已放取产假,及雇员已向雇员支付14个星期的产假薪酬;
- 雇员于2020年12月11日或之后分娩; 以及
- 已支付予该雇员的新增四个星期产假薪酬不曾/将不会获其他政府拨款支付/补贴。
2. 申请期限和方法
雇主应在雇员根据《雇佣条例》放取14个星期法定产假最后一天后起计的三个月内,或在发还产假薪酬计划(「发还计划」)实施(即2021年4月1日)后起计的三个月内(两者以较后者为准),递交申请。
雇主可以通过发还易网站,或亲身前往九龙观塘伟业街223号宏利金融中心A座19楼发还产假薪酬计划服务处提交申请。 如雇主选择亲临服务处,须先进行预约。
此外,雇主亦可以通过以下途径递交申请:
- 电邮至 enquiry@rmlps.hk
- 传真至(852) 2178 0328
- 邮寄至九龙观塘伟业街223号宏利金融中心A座19楼的「发还产假薪酬计划服务处」
3. 申请发还产假薪酬所需文件
雇主须就每个雇员递交一份申请,不接受合并申请。 以下是申请发还产假薪酬所需的表格、证明文件和资料..
a. 已填妥的「雇主申请表格」 (可直接在网上填写申请表格)
b. 已填妥的「雇员声明表格」 (应尽可能安排雇员在开始放取产假前填妥雇员声明表格)
c. 已支付14个星期产假薪酬的付款证明副本,请雇主尽可能提供第三方付款证明,这会有助申请的处理。
第三方付款证明的例子:
- 银行交易纪录(例如:自动柜员机纪录);
- 银行结单(例如:显示雇主(「申请人」)及雇员名称及相关详情的工资转帐结单); 或
- 申请人向雇员发出的支票及相关银行结算纪录(例如:银行存折)。
不属第三方付款证明的例子:
- 雇员认收工资的收据;
- 申请人向雇员发出的支票但不附有银行结算纪录; 或
- 支薪纪录。
d. 收取发还款项的银行账户证明
- 首次申请必须提供。
- 请提供本地港元储蓄或往来银行账户的账户资料。
- 账户持有人名称应与申请人相同。 申请人不应使用其他人士/公司的银行账户以收取发还款项。
- 银行账户证明的例子..显示账户持有人英文名称及账户号码的银行月结单或银行存折。
e. 关于申请人的登记/身份文件
- 关于申请人的登记/身份文件(例如:商业登记证、香港身份证)所显示的名称须与申请人名称一致。
- 该登记/身份文件须为有效文件。
- 登记/身份文件的例子:
- 商业登记证;
- 如没有商业登记但属根据香港法例成立的机构,请提供根据相关条例注册的文件(如适用)(例如《社团条例》下的社团注册证明书、《教育条例》下的学校注册证明书等); 或
- 如申请人属个人及没有任何商业登记,请提供香港身份证/护照。
f. 雇员的怀孕证明
- 怀孕证明的例子:
- 指明雇员预产期的医生证明书;
- 雇员曾接受产前检查的相关医生证明书或到诊证明书; 或
- 显示雇员为有关婴儿母亲的出生证明书。
如有需要,发还产假薪酬计划服务处会要求雇主提供进一步资料(例如:在紧接雇员产假开始前12个月支付工资的付款证明、雇佣合约等)。
4. 发还产假薪酬申请处理时间
经由服务处、电邮、邮寄或传真递交的申请,申请确认通知书和申请编号将以电邮或邮递方式向雇主发出。 如雇主在递交申请表格后七个工作天内仍未收到任何通知,请致电发还产假薪酬计划服务处的服务热线跟进。
发还计划热线︰(852) 2636 6353
服务时间︰星期一至五,上午九时至下午一时; 下午二时至下午6时15分
(星期六、星期日及公众假期暂停服务)
5. 发还产假薪酬计数机
雇主可以利用「发还款额计算机」计算产假薪酬。
6. 发还产假薪酬整套申请表格
- 雇主申请表格
- 雇员声明表格
- 申请须知
资料来源︰发还产假薪酬计划