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僱主須知 | 員工產假薪酬申請發還事項

1月23日, 2025

《僱傭條例》(第 57 章)下的法定產假自 2020 年 12 月11 日起由10個星期延長至 14 個星期。僱主須根據《僱傭條例》向合資格的僱員支付產假薪酬,而新增四個星期的產假薪酬以每名僱員 80,000 元為上限。僱主可向政府申領發還已支付予僱員的新增產假薪酬。

 

 

1. 申請資格

申請必須符合以下條件:

  • 僱主僱用與申請相關的僱員受 《僱傭條例》保障;
  • 僱員符合資格根據《僱傭條例》享有 產假 以及 產假薪酬;
  • 僱員已放取產假,及僱員已向僱員支付14個星期的產假薪酬;
  • 僱員於2020年12月11日或之後分娩;以及
  • 已支付予該僱員的新增四個星期產假薪酬不曾/將不會獲其他政府撥款支付/補貼。

 

 

2. 申請期限和方法

僱主應在僱員根據《僱傭條例》放取14個星期法定產假最後一天後起計的三個月內,或在發還產假薪酬計劃(「發還計劃」)實施(即2021年4月1日)後起計的三個月內(兩者以較後者為準),遞交申請。

僱主可以透過「發還易」網站,或親身前往九龍觀塘偉業街223號宏利金融中心A座19樓「發還產假薪酬計劃服務處」提交申請。如僱主選擇親臨服務處,須先進行預約

此外,僱主亦可以通過以下途徑遞交申請:

  • 電郵至 enquiry@rmlps.hk
  • 傳真至(852) 2178 0328
  • 郵寄至九龍觀塘偉業街223號宏利金融中心A座19樓的「發還產假薪酬計劃服務處」

 

 

3. 申請發還產假薪酬所需文件

僱主須就每個僱員遞交一份申請,不接受合併申請。以下是申請發還產假薪酬所需的表格、證明文件和資料︰

a. 已填妥的「僱主申請表格」 (可直接在網上填寫申請表格)

 

b. 已填妥的「僱員聲明表格」 (應盡可能安排僱員在開始放取產假前填妥僱員聲明表格)

 

c. 已支付14個星期產假薪酬的付款證明副本,請僱主盡可能提供第三方付款證明,這會有助申請的處理。

第三方付款證明的例子:

  • 銀行交易紀錄(例如:自動櫃員機紀錄);
  • 銀行結單(例如:顯示僱主(「申請人」)及僱員名稱及相關詳情的工資轉帳結單);或
  • 申請人向僱員發出的支票及相關銀行結算紀錄(例如:銀行存摺)。

 

不屬第三方付款證明的例子:

  • 僱員認收工資的收據;
  • 申請人向僱員發出的支票但不附有銀行結算紀錄;或
  • 支薪紀錄。

 

d. 收取發還款項的銀行帳戶證明

  • 首次申請必須提供。
  • 請提供本地港元儲蓄或往來銀行帳戶的帳戶資料。
  • 帳戶持有人名稱應與申請人相同。申請人不應使用其他人士/公司的銀行帳戶以收取發還款項。
  • 銀行帳戶證明的例子︰顯示帳戶持有人英文名稱及帳戶號碼的銀行月結單或銀行存摺。

 

e. 關於申請人的登記/身份文件

  • 關於申請人的登記/身份文件(例如:商業登記證、香港身份證)所顯示的名稱須與申請人名稱一致。
  • 該登記/身份文件須為有效文件。
  • 登記/身份文件的例子:
    • 商業登記證;
    • 如沒有商業登記但屬根據香港法例成立的機構,請提供根據相關條例註冊的文件(如適用)(例如《社團條例》下的社團註冊證明書、《教育條例》下的學校註冊證明書等);或
    • 如申請人屬個人及沒有任何商業登記,請提供香港身份證/護照。

 

f. 僱員的懷孕證明

  • 懷孕證明的例子:
    • 指明僱員預產期的醫生證明書;
    • 僱員曾接受產前檢查的相關醫生證明書或到診證明書;或
    • 顯示僱員為有關嬰兒母親的出生證明書。

如有需要,發還產假薪酬計劃服務處會要求僱主提供進一步資料(例如:在緊接僱員產假開始前12個月支付工資的付款證明、僱傭合約等)。

 

 

4. 發還產假薪酬申請處理時間

經由服務處、電郵、郵寄或傳真遞交的申請,申請確認通知書和申請編號將以電郵或郵遞方式向僱主發出。如僱主在遞交申請表格後七個工作天內仍未收到任何通知,請致電發還產假薪酬計劃服務處的服務熱線跟進。

發還計劃熱線︰(852) 2636 6353

服務時間︰星期一至五,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;下午二時至下午六時十五分

(星期六、星期日及公眾假期暫停服務)

 

 

5. 發還產假薪酬計數機

僱主可以利用「發還款額計算機」計算產假薪酬。

 

 

6. 發還產假薪酬整套申請表格

整套發還產假薪酬的申請表格包括:

  • 僱主申請表格
  • 僱員聲明表格
  • 申請須知

 

資料來源︰發還產假薪酬計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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